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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邓文生、刘金凤等与王桂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生,刘金凤,王桂伍,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49号原告邓文生。原告刘金凤。被告王桂伍。被告青县顺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省山,经理。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世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