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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铜川市金顶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金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金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铜川市金顶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耀新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裁定,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实创公司与被告金顶公司房屋使用费及2015年房屋租金的纠纷,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调解处理,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再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民事实体法已经由法院作出了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铜川市金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铜川市金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52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陕西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误判。“一事不再理”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同一当事人。2、同一诉讼请求。3、同一事实理由。根据上述条件,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的案件,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改判:1、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上诉人立即腾出租用上诉人金谟小区三期3号楼一、二层房屋。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8月21日止的租金。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71500元。5、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滞纳金。6、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2015年的租金未付,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关于拖欠的2015年的租金,新区审判法庭作出的(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已就拖欠的租金达成调解协议,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民事实体法已经由法院作出了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平印审判员  董 敏审判员  刘坤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蕊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