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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焦常厚与邵荣、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常厚,邵荣,黄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焦常厚,男,194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焦红英(系原告女儿)。被告邵荣(第一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黄玉凤(第二被告),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希勉,上海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常厚诉被告邵荣、黄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秀芳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常厚委托代理人焦红英、被告邵荣及黄玉凤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希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常厚诉称:被告于2011年3月8日,以购买设备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此后几年内原告多次向被告邵荣催讨,被告邵荣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予归还,故诉诸本院,要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两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三、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邵荣辩称:当时因厂里需添置设备,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便让其写借条,但写了借条后原告没有实际交付借款,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黄玉凤辩称:被告邵荣没告知借款之事,故对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开庭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8日,被告邵荣因添置设备之需,向原告焦常厚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向焦常厚借款人民币10万元正,特立此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征询原、被告意见是否同意测谎,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则予以拒绝。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邵荣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事实。该借贷行为系原告与被告邵荣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邵勇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逾期未还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邵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称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而出具了借条,不合常理,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黄玉凤应对系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荣、黄玉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焦常厚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邵荣、黄玉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常厚逾期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