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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庆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庆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209号罪犯陈庆晟,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0627.09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庆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晟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74627.0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庆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二0一四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庆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