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云艳申请执行王银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艳,王银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08号(2014)东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郭云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银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执行保证人:准格尔旗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郭云艳与被执行人王银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837、(2013)东法民初字第4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执行保证人准格尔旗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昭君路分社有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执行保证人准格尔旗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昭君路分社所有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