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叶育清与郑卫平、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育清,郑卫平,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36号原告叶育清。被告郑卫平。被告何英。原告叶育清诉被告郑卫平、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育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叶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