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44号原告:陈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凌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