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宜中执字第4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涛与被执行人袁果、陈军、邓翠微、黄清平、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盛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启斌、江西千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启斌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海南保亭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江西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咸亨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申请执行人彭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新型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如下:屏蔽失信被执行人袁果(身份证号码:)、陈军(身份证号码:)、江西省盛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翠微、(身份证号码:)、黄平清(身份证号码:)、江西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启斌(身份证号:)、江西千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单信息六个月,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止。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