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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与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白世新,厂长。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生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志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旭,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与被告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撤回���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沈阳德华电力设备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