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树臣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28号罪犯王树臣,男,52岁(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树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王树臣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树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树臣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树臣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树臣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树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