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少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少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