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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H×××××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本区车桥镇东大街“瓦香鸡”饭店行驶至东大街南首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查获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呼气检测单及测视频截图、机动车行驶路线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和现场呼气检测单及现场呼气检测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荣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审理报告案号(2016)0803刑初15号被告人陈某认定事实2015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H×××××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本区车桥镇东大街“瓦香鸡”饭店行驶至东大街南首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lOOml。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路线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和现场呼气检测单及现场呼气检测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承办人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承办人孙荣山庭长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普通刑事案件量刑评议表案号:(2016)苏0803刑初15号案由:危险驾驶被告人陈某性别男年龄1978年11月10日简要案情法定刑拘役6个月以下量刑起点1个月基准刑1个月确定宣告刑优先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院实施细则减少基准刑本院减少基准刑省院实施细则增加基准刑本院增加基准刑其他情节调节基准刑坦白10%累计拟宣告刑1个月自由裁量宣告刑1个月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缓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备注承办人:孙荣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