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在校学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沾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被告人杜某利用QQ,以虚构出售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3550元、被害人谢某2000元、被害人段某1300元、何某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杜某利用QQ,以虚构出售苹果手机和苹果平板电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23550元。2.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杜某利用QQ,以虚构出售苹果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2000元。3.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杜某利用QQ,以虚构出售苹果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1300元。4.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杜某利用QQ,以虚构出售苹果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1000元。综上,被告人共计诈骗278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合证据:1.书证:(1)被告人杜某的基本信息、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未有违法犯罪记录。(2)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某在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瑞达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3)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某作案用的苹果5S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已被扣押。(4)交款单据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某交纳赔偿款4300元。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1)沾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份;证明2014年7月2日被害人王某报警称,通过QQ聊天从网上购买手机并从支付宝账号向对方的五个支付宝账号转账23550元,后发现被骗了。(2)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提取证明说明一份、62×××32牡丹灵通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户名为姚洁的支付宝账户于2014年6月30日往户名为杜某的62×××32的银行卡存入2400元、7月1日分两次往上述银行卡存入2400元、700元,7月2日分四次向上述银行卡分别存入2000元、2400元、2600元、2400元,共计14900元。(3)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杜某62×××37银行卡交易明细各一份;证明杜某的建设银行卡62×××37于2014年7月1日四次收到户名为姚洁的支付宝账户1900元、1950元、1875元、1875元,共计7600元。(4)被害人王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王某与昵称为“冰冰网购Apple-苹果授权店”通过聊天,购买苹果手机,自2014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并向“冰冰网购Apple-苹果授权店”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23550元。(5)收到条一份;证明王某已受到赔偿款23550元。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王某与网名为Apple-苹果专卖店的人聊天购买苹果手机被骗的事实及过程,对方的QQ号为12×××08,王某共向对方的支付宝账号转账23550元。并且对方还给王某发了一张姚洁的身份证照片。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明他利用QQ号12×××08在网上虚构专卖苹果手机骗钱的事实。有想买苹果手机的,被害人就把钱打到他提供的支付宝账户里。后他再把支付宝里的钱打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里。他的支付宝账户是用姚洁、王玲玲、卜园的身份证办的,这些人的身份证是他在百度上搜出来的。在2014年骗了山东一个女的2万多,那女的给他的5个支付宝账号都打了钱,那5个支付宝账号都是姚洁的身份证办的,并且还给对方发了一张姚洁的身份证照片,这2万多都转到他的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卡上了。第二起事实的证据:1.书证(1)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谢某报案单一份;证明谢某通过“冰冰网购”购买苹果手机被骗案已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立案侦查。(2)谢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谢某通过支付宝给*玲玲apple@yeah.net转账2000元。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他与QQ号12×××08聊天购买苹果手机被骗的事实。他给对方支付宝账号apple923@yeah.net(户名王玲玲)汇钱4200元。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明他使用网名“青柠”,QQ号84×××60,冰冰网购QQ号12×××08虚构卖苹果手机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用过卜园、姚洁、王玲玲的身份证办过支付宝。第三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1)被害人段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截图一份;证明他向王玲玲支付宝账户支付1300元。(2)提取笔录、杜某手机QQ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段某通过QQ号73×××10与杜某聊天购买手机的事实,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段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姓名、电话、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与段某陈述、杜某供述能相互印证。2.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明他通过QQ与网名“冰冰网购Apple-苹”QQ号12×××08聊天购买苹果手机被骗的事实,并通过付天华支付宝账号向户名王玲玲支付宝账号支付了1300元,被骗的方式、对方的QQ号、支付宝账号与聊天记录、杜某供述能相互印证。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明他使用网名“青柠”,QQ号84×××60,冰冰网购QQ号12×××08虚构卖苹果手机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用过卜园、姚洁、王玲玲的身份证办过支付宝。第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1.书证(1)提取笔录、杜某手机QQ聊天记录各一份;证明何某通过QQ号10×××17与杜某聊天购买手机的事实,聊天记录中显示何某给对方提供的账号打款1000元,对方也表示收到了。何某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收货地址、姓名、电话、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与何某陈述、杜某供述能相互印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他通过QQ聊天购买苹果手机被骗1000元的事实。对方的QQ号、支付宝账号与杜某供述的相一致。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证明他使用网名“青柠”,QQ号84×××60,冰冰网购QQ号12×××08虚构卖苹果手机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用过卜园、姚洁、王玲玲的身份证办过支付宝。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明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被告人杜某作案用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