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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59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农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又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