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涛与马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马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张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马永志,男,左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张涛与被告马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