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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欧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