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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邢玉友与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友,时兴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01号原告:邢玉友,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时兴芳,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友诉被告时兴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223元,由原告邢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