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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含秋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陈��彦、陈伟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1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彦,李含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陈伟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彦,住广州市南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含秋,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林美珍,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何志坚。原审被告:陈伟铠,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72-1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认为:南沙区人民法院裁决法律适用有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系本案的第一被告,且最终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将本案移送至保险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本案的案情及开展调���工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南沙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