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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高杨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4号唐高杨:你与阜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帐户:34001712008052505383.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经办人:吕治富书记员:司韦联系电话:0558-255****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