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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新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尚国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尚国,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苏尚国,男,汉族,1949年4月27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东河湾村农民,住该村138号1室。委托代理人苗国飞,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彭仕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国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尚国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尚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尚国承担。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