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窦本中与安徽省龙泉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本中,安徽省龙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51号原告:窦本中,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龙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中诉被告安徽省龙泉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本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本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窦本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