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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9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炎方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征婚网相识,于2010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顾家畅。2012年被告携其长子顾子健及其母亲与原告共同在汝阳县城滨河小区套房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王某考虑孩子以后的成长问题,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 杨 朝 幸审判员 : 李 宽 社审判员 : 王 士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