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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郸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范某甲、范某乙等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郸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原告范某乙,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范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甲、范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