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郸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范某甲、范某乙等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郸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范某甲,男,汉族。原告范某乙,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范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甲、范某乙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