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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5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德钊。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对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