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从兴与刘光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从兴,刘光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838号原告赵从兴。委托代理人刘泽宇,山东陈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光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从兴诉被告刘光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从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从兴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