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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美华与许明伟、许明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华,许明伟,许明大,林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408号原告:李美华。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伟。被告:许明大。被告:林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华与被告许明伟、许明大、林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李美华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