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美华与许明伟、许明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华,许明伟,许明大,林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408号原告:李美华。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伟。被告:许明大。被告:林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华与被告许明伟、许明大、林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李美华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