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余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3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无职业。2015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0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转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余某在大冶市中医院附近一副食店处,以800元的价格向嫖客程某、李某介绍卖淫女施某、伍某进行性交易,被告人余某从中获利120元。随后,程某、李某、施某、伍某在大冶市钓鱼岛宾馆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余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网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书证;证人施某、伍某、程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柯宏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