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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集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广州集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18号原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穆响路8159号,组织机构代码:79248430-5。法定代表人陈桂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琦。被告广州集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驻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大岗路4号(大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克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集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集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集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