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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牛双禄与刘小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双禄,刘小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牛双禄,农民。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牛利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火林,职工。被告刘小连,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陆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双禄诉被告刘小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双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双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双禄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亮审 判 员  李晓旭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