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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执字第0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与宋隆忠、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宋隆忠,宋某,高家喜,叶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执字第002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负责人:吕多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隆忠,农民。被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高家喜,农民。被执行人:叶小琴,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旌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以本院(2014)旌执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4日依法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被本院查封的房屋,但经拍卖公司三次拍卖该房屋均无人竞买,造成该标的物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宋隆忠所有的坐落在旌德县旌阳镇文锦苑8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国斌审 判 员  赵 慧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