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嵩与被执行人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嵩,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11号申请人姜嵩,女,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女,49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女,2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龙,男,2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2015年11月15日,吴四清因突发疾病过世,其妻子为皮雪梅,子女为吴文娟和吴文龙,吴四清的财产由其继承人享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9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朝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