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虎与杜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虎,杜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林虎,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被告杜金,男,约50岁,个体户,住平罗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虎与被告杜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虎负担。审 判 长 纪 智人民陪审员 田巧玲人民陪审员 王新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