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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虎与杜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虎,杜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林虎,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被告杜金,男,约50岁,个体户,住平罗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虎与被告杜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虎负担。审 判 长  纪 智人民陪审员  田巧玲人民陪审员  王新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