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季加兵与杨雨芮、段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加兵,杨雨芮,段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215号原告季加兵,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文华,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雨芮,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段凯峰,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加兵与被告杨雨芮、被告段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雨芮、被告段凯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季加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