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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园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季加兵与杨雨芮、段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加兵,杨雨芮,段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215号原告季加兵,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文华,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雨芮,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段凯峰,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加兵与被告杨雨芮、被告段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雨芮、被告段凯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季加兵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