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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民涛申请执行刘志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涛,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21号申请人张民涛,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村民。张民涛申请执行刘志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民涛3350元(扣除已付1000元),被执行人刘志军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32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