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民涛申请执行刘志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涛,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321号申请人张民涛,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村民。张民涛申请执行刘志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军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民涛3350元(扣除已付1000元),被执行人刘志军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3执32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