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龙晓华与张伟,黄艳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晓华,黄艳伟,张伟,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57号原告龙晓华,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被告黄艳伟,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被告张伟,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生。被告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袁家岗中新城上城7栋26-4。法定代表人黄艳伟。第三人杨宏,女,汉族,1964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晓华与被告黄艳伟、张伟、重庆维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晓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龙晓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