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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秀军与刘国强、刘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军,刘国强,刘娜,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18号原告:王秀军。委托代理人:庞泽坤,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强。被告:刘娜。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法定代表人:马锦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颖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 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