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恒昌包装有限公司、杨爱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恒昌包装有限公司,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恒昌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爱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00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爱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爱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爱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爱国(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4的存款人民币5877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