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石太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石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0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广权,局长。委托代理人安亮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太生,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毕步礼审判员 苗夺刚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