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锦华与肖平华、成都原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华,肖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00105号原告李锦华,女,汉族,1938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平华,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法定代表人XX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华与被告肖平华、成都原野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成都原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李锦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成都原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郫国用(2002)字第01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原告李锦华名下位于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669号枫林秀色9栋3单元3层6号房屋(权0*****7),担保人周裕宽名下位于郫县郫筒镇杜鹃路486号中铁.瑞景茗城10栋-1层100号车位(权0*****8)、位于郫县郫筒镇新南街158号2-1幢3楼6号房屋(权0*****4)、位于郫县郫筒镇文信路200号5栋1单元2层204号房屋(权2*****6)、位于郫筒镇杜鹃路486号中铁.瑞景茗城1栋1单元16层1601号房屋(权0*****5),担保人强利灵名下位于四川省郫县郫筒镇北大街198号1楼(权0*****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