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朱星梅与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星梅,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86-2号原告朱星梅,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余传超,总经理。原告朱星梅与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