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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乔士奇、宫传生诉刘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士奇,宫传生,刘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乔士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原告宫传生,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繁荣街。委托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希(曾用名刘喜),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住肇源县远大丽景小区。委托代理人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乔士奇、宫传生诉被告刘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2年年末,被告向二原告出卖红砖,二原告陆续向被告付红砖款。期间,被告共向二原告交付红砖款3341000块,每块0.29元,合计968890元。而被告却在二原告处支取了红砖款1355188元,二原告多付出红砖款386298元。被告多收的红砖款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此款,但被告迟迟不还。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并给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利息损失92479.74元,并自2016��1月1日起给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在已生效(在执行环节)的(2013)源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中均已采用,而(2013)源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结果是考虑二原告与秦国权、王德胜四人合伙开发远大丽景二期七栋楼和一期5号楼整体工程中的刘希与四人间的债权债务作出的,二人对该判决上诉后又撤诉。二人的本次诉讼请求目的实质是想否定该裁决结果。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士奇、宫传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卢树柏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书记员  贾美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第(三)项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