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某某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2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国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无住建裁字(2015)110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无住建裁字(2015)110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无住建裁字(2015)110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无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戴恒安审判员 赵佳喜审判员 王烈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静文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