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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桂林市百货总公司、周莉等与桂林市百货总公司、周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林市百货总公司,周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抗9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市百货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五美路27号。法定代表人:阳贵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莉,女。申诉人桂林市百货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周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354号民事裁定,驳回桂林市百货总公司的再审申请。桂林市百货总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1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丽文审 判 员  蒙宏庆代理审判员  万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