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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然、李婷等与檀增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然,李婷,刘佳凝,檀增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邢台德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刘然。原告:李婷。原告:刘佳凝。法定代理人刘然、李婷,系刘佳凝父母。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师小伟,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增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南路(开元南路)***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邢台德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霍楼村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然、李婷、刘佳凝与被告檀增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