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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5号原告杨某某,男,1926年1月30日出生。原告刘某某,女,1935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杨某乙,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被告杨某丙,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因二原告无经济来源,免交诉讼费。审 判 长  白拴柱审 判 员  杜 洁人民陪审员  薛拴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