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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绛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王红敏、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王红敏,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商初字第5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慧,男,1960年5月4日出生,系该行职工。被告王红敏,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身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告王红敏、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红敏、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诉称:2010年12月14日,被告王红敏与我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由我行向被告王红敏发放惠农贷款1笔4.9万元,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12月13日贷款到期后被告王红敏未能偿还本息。经多次催要后,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替被告王红敏偿还本金18502.75元及利息3280.92元,至今尚欠本金30497.25元及利息10644.62元。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红敏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我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本案诉讼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与被告王红敏于2010年12月14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014年9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还款凭证及惠农卡各一份,证明被告王红敏在2010年12月14日在原告处借款4.9万元,约定年利率5.56%上浮30%计算利息,期限3年,并由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后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替被告王红敏偿还本金18502.75元及利息3280.92元。被告王红敏、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王红敏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以惠农卡的形式借款4.9万元,并约定期限为3年,按年利率5.56%上浮30%计算利息。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二年。2013年12月13日借款逾期后被告王红敏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4年9月16日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替被告王红敏偿还本金18502.75元及利息3280.92元。剩余30497.25元及利息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告王红敏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是有效合同,二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持据主张权利,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王红敏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限之内。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其应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代替被告王红敏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应予扣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借款30497.25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56%上浮30%计算,自2014年9月16日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红敏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借款30497.25元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王红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