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案号:(2015)嘉南民初字第1529号案件缓急:拟稿部门:民一庭拟稿人:标题:民事裁定书校对人:印刷份数:审核人:签发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耀城广场B幢1002号。法定代表人:吴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伟、王广雷,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77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何宇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松华、周沈锋,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路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