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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侯仁全申请执行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仁全,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侯仁全,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富,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侯仁全申请执行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吴富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