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侯仁全申请执行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仁全,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侯仁全,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富,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侯仁全申请执行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吴富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