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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代占伟等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占伟,杨玉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38号原告王玉龙,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负责人李高生。被告代占伟,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杨玉春,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代占伟、被告杨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0元减半收取9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人民陪审员  房 臣人民陪审员  程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