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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魏声林等六人与方绪健、井冈山钨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声林,陈洪秀,古云香,聂桂香,钟乾豪,张贤东,方绪健,井冈山钨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魏声林。原告陈洪秀。原告古云香。原告聂桂香。原告钟乾豪。原告张贤东。被告方绪健。被告井冈山钨矿,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下七乡上七村。法定代表人李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军。原告魏声林等六人与被告方绪健、井冈山钨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声林等六人,被告井冈山钨矿委托代理人张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绪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至12月,六原告在井冈山钨矿由方绪健主管的井口从事出矿、选矿、做耙蓝、开绞车等工种。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魏声林6960元、陈洪秀2235元、古云香1100元、聂桂香1738.50元、钟乾豪7215元、张贤东1263元,共计20511.5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051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绪健未作答辩。被告井冈山钨矿辩称,六原告所陈述的是事实。作为井冈山钨矿来说,我们是采取分人承包坑口的形式进行经营,方绪健承包了其中一个坑口,其生产的产品跟井冈山钨矿三七分成(井冈山钨矿得三成,方绪健得七成)。2015年2月,我们已经支付了六原告80%的工资,尚欠六原告20%的工资。我们企业也不愿拖欠,只是因为经济环境不行,企业效益不好拖欠至今。经审理查明,被告井冈山钨矿将其所属矿山的一个坑口交由被告方绪健承包,方绪健所生产的产品由井冈山钨矿和方绪健三七分成。2014年2月至12月,六原告在方绪健承包的坑口从事出矿、选矿、做耙蓝、开绞车等工作,方绪健拖欠六原告数额不等的工资。2015年2月9日,二被告在支付了所欠工资的80%后,尚欠六原告工资:魏声林6960元、陈洪秀2235元、古云香1100元、聂桂香1738.50元、钟乾豪7215元、张贤东1263元,共计20511.50元。该款经六原告索要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被告井冈山钨矿陈述,被告方绪健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井冈山钨矿将其所属的矿山坑口承包给被告方绪健,所生产的产品三七分成。六原告在该坑口从事出矿、选矿等工作,其工资方绪健理应支付。方绪健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坑口系井冈山钨矿发包给方绪健生产,且所生产的产品井冈山钨矿参与分成,井冈山钨矿对方绪健所欠六原告的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绪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六原告工资:魏声林6960元、陈洪秀2235元、古云香1100元、聂桂香1738.50元、钟乾豪7215元、张贤东1263元,共计20511.50元。被告井冈山钨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被告方绪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马朝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昕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